法制網記者 王曉雁
  “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明確,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3次拒絕工作將減少救助
  《辦法》規定,國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政府須建救助物資儲備庫
  《辦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佈等情況,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保障自然災害發生後救助物資的緊急供應。
  發放助學金進行教育救助
  根據《辦法》,國家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
  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實施,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地方政府確定住房救助標準
  《辦法》規定,國家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
  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公佈。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通過財政投入、用地供應等措施為實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獲救助家庭須申報財產狀況
  在監督機制方面,《辦法》規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核查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
  在法律責任方面,《辦法》規定,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制網北京2月27日訊  (原標題: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一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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